適用時間:自 10/10/2023 起
手提行李規定:
可攜帶上機且符合規定之手提行李,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每位旅客(2歲以下嬰兒除外)可攜帶 1 件主要手提行李及/或 1 件小型個人物品,手提行李總重量不得超過 07 公斤(視票價艙等及航線條件而定)。
手提行李必須貼有 Vietjet 的手提行李標籤。敬請旅客於報到櫃檯聯繫 Vietjet 工作人員,依航空公司規定為手提行李貼上標籤。所有未貼有「手提行李標籤」之手提行李,將被拒絕攜帶上機。
(*) 重要注意事項:
請參考 Vietjet 行李費用 於此 >>>
託運行李規定:
1. 標準託運行李
旅客可於本公司網站、售票處、代理商及客戶服務中心預先購買託運行李服務。於機場購買託運行李服務之費用將較高。
2. 超大件託運行李(服務自 03/01/2020 起適用)
本服務僅適用於 Vietjet(VJ)航班。
(*) 注意:
(例如:旅客購買 30kg 超大件行李方案,可託運 1 件 25kg 的超大件行李 + 1 件 5kg 的標準行李。)
請參考 Vietjet 行李費用 於此 >>>
3.1 不得作為託運行李接受運輸之物品
我們有權在以下情況拒絕運輸行李或行李內之物品:
a. 未依規定妥善包裝,無法確保在一般運輸條件下之安全。
b. 可能對航空器、機上人員或財產造成危害之物品,例如 ICAO、IATA、運輸條款及本公司契約條件中所列之危險品。
c. 依任何目的地、出發地或中轉地之國家/地區法律、規定或命令所禁止之物品。
d. 依本公司判定,因其重量、形狀、尺寸或性質而不適合運輸之物品。
e. 易碎或易腐壞之物品。
f. 活體或死體動物。
g. 新鮮、冷凍海鮮或各類肉品,惟經核准可作為手提行李且已妥善包裝者除外。僅接受盛裝乾貨、非易腐食品且已通過主管機關檢查之保麗龍箱/保冷箱。如旅客拒絕檢查,我們有權拒絕運輸。
h. 槍枝及彈藥。
i. 爆炸物、可燃或不可燃氣體(如噴漆、丁烷、打火機充填氣)、冷凍氣體(如潛水用氣瓶、液態氮)、可燃液體(如油漆、稀釋劑、溶劑)、可燃固體(如火柴、打火機)、有機氧化物(如樹脂)、毒性/感染性物質(如病毒、細菌)、放射性物質(如鐳)、腐蝕性物質(如酸、鹼、汞、溫度計)、磁性材料、氧化性物質(如漂白劑)。
j. 武器如槍、劍、古刀及類似物品,除本公司特別核准作為託運行李運輸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攜帶上機。
k. 現金、珠寶、相機、攝影機、個人電腦、手機等貴重物品,建議隨身攜帶於手提行李中,不應託運,以避免損壞或遺失。
特別說明:可拆卸鋰電池及行動電源僅可作為手提行李運輸(不得託運)。
(*) 注意:
- 嬰兒推車、手動輪椅及旅客行程中所需之輔助移動設備,將免費協助運輸。
- 嬰兒(2 歲以下)不可攜帶行李,但嬰兒推車、嬰兒床可免費運輸。
- 基於健康與安全原因,航空公司不接受任何超過 32 公斤之行李。
- 超尺寸行李(如運動器材)可於支付「超尺寸行李服務費」後於貨艙運輸,其運輸風險之責任限制依航空公司所發布運輸條款中託運行李之責任限制辦理。因此,旅客應為該等物品購買必要保險。
- 對於大型樂器,旅客可選擇申請超大件託運行李服務,或另購相鄰座位將樂器放置於機上。大型樂器座位最大尺寸規定為:165cm x 44cm x 66cm,最大重量為 75kg。然而,另購座位並不附帶行李額度。
1. 現金
2. 鋰電池
3. 液體
- 對於國際航班
國際航班中,旅客隨身及手提行李攜帶液體、稠狀液體及噴霧(液體)時,須符合以下規定:
+ 手提行李
+ 託運行李
+ 例外情況
以下物品可作為手提行李/託運行李攜帶,而不受上述限制:
- 對於國內航班
在國內航班上,Vietjet Air 對於旅客手提行李及/或託運行李中所攜帶液體之容量不作限制,惟須符合手提行李/託運行李之重量與尺寸規定(惟有氣味液體及含酒精飲品須符合另行規定)。
4. 香菸與電子菸
香菸
電子菸
5. 輪椅及移動輔助設備
托運行李運輸條件:
隨身行李運輸條件:
為了作為隨身行李或托運行李運輸,輪椅和助行器需要符合溫度、壓力等特殊要求。乘客在飛行前應聯繫Vietjet,了解輪椅和助行器的具體規定。
6. 骨灰與遺骸作為行李
上述運輸條件適用於含有 Vietjet Air 航段之行程。若某航段由其他航空公司執飛,旅客需聯繫該承運航空公司,並取得其同意以及相關國家主管機關之批准。
由省/市衛生機關或具檢疫職能之機關簽發之檢疫許可證,僅適用於由 Vietjet Air 執飛之國際航段之骨灰及遺骸運輸(不適用於國內航段)。
1. 託運行李損害責任
對於因行李本身之性質、品質或瑕疵所造成之損害,我們概不負責。同時,對於因航空運輸中一般搬運及碰撞所合理造成之磨損、撕裂或損壞,我們亦不負責任。
我們將依照一般原則,根據旅客之實際損失對行李損害進行賠償,但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之責任限額。旅客有責任證明其行李所遭受之實際損失。
a. 遺失行李之一般賠償規定:
國內航線:200,000 VND(貳拾萬越南盾)/kg
國際航線:20 USD(貳拾美元)/kg,或等值外幣
b. 託運行李部分損壞賠償(VND)
| 託運行李部分損壞賠償項目 | (以 VND 計) |
| 拉桿損壞 | 150.000 |
| 輪子損壞 | 150.000 |
| 拉鏈/拉帶斷裂 | 150.000 |
| 裂開或壓扁 | 300.000 |
| 撕裂 | 150.000 |
| 凹陷 | 150.000 |
| 袋底(輪子部分)破損 | 200.000 |
c. 責任限制
對於託運行李及手提行李之遺失、短少、損壞,其賠償責任限額為每位旅客 1,288(壹仟貳佰捌拾捌)計算單位。
2. 因行李延誤所發生損害之責任:
1. 行李延誤之善意補償
適用於遲延運送的行李,當客戶無法在航班到達目的地後24小時內領回託運行李,且客戶不是目的地所在縣市的常住居民時,關於誠意支付的規定如下:
+ 國內航線:180.000 VND/旅客
+ 國際航線:300.000 VND/旅客
因延誤運輸所造成損害之責任限額為每位旅客 1,288(壹仟貳佰捌拾捌)計算單位。
2. 免責
若航空公司能證明:
(i) 航空公司及其代理人已依法採取一切必要且適當之措施以避免該損害;或
(ii) 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無法採取該等措施;
則航空公司對因行李延誤所造成之損害不負責任。
依 於此 之內容辦理。